國家能源局公告
2020年 第3號
為貫徹落實《優化營商環境條例》,進一步減證便民、優化服務,國家能源局決定取消電力業務許可、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涉及的21項證明材料(詳見附件),現予以發布。附件所列證明材料在電力業務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試點區域(上海市、湖北省、浙江省、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、深圳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)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予以取消,其他區域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取消。
企業不再提交相關證明材料,但須具備現行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申請條件,由許可機關通過網絡核驗、部門間信息共享及書面告知承諾等方式辦理。證明材料涉及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取消的證明材料清單
國家能源局
2020年8月10日
點擊下載:取消的證明材料清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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